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逼迫乘客兑换外币 情节恶劣被判抢劫

  发布时间:2009-03-11 11:10:31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3月1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贾某、孟某、王某在长途客车上用不值钱的外币诈骗,后发展成抢劫一案进行了宣判,三被告人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零六个月、十年,并相应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年、二年。

    被告人贾某、孟某、王某均为杞县柿园乡农民。孟某因犯诈骗罪曾于2007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贾某、孟某、王某同陈某、徐某、沈某、‘星星’(现五人外逃)等人,共同商量用无价值的“莫桑比克”币在长途客车上诈骗乘客人民币,如果有人换就骗钱,如果没人换就硬逼着人家换。预谋后先由孟某在汽车站踩点,坐上由郑州开往兰考的豫B61936长途客车,陈某负责装成傻子闹笑话避免乘客引起怀疑,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外币让大家看,‘星星’负责装扮成银行工作人员说是美元,很值钱,沈某负责开车在路上接应,由王某、孟某、徐某、贾某扮成托儿,争着同陈某换外币,并劝其他乘客换,促使其他乘客换外币,在无人上当时,被告人贾某就持刀恐吓乘客李某以强迫其兑换外币,乘客李某被贾某持刀恐吓后,以1200元人民币从陈某手中兑换外币5张。当其他乘客识破他们的骗局后,贾某跳窗逃跑,其他几人也纷纷下车逃窜,其中被告人孟某、王某未能跑掉,被乘客制服,并扭送至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之后不久,被告人贾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贾某、孟某、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乘客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孟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F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