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原想出小资赚大钱,却不料“偷鸡不成却蚀把米”。3月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聂青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月,被告人聂青联系到一批假冒“汇源”果汁(每件38元)后,遂与庞立、张龙二人联系销售,并商定价格每件45元。庞立、张龙分两次付给聂青货款45000元和27500元,聂青先后两次从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发货给庞昆假冒“汇源”牌40%桃果肉饮料1526件(2.5L*6瓶/件),销售金额达68670元。假冒“汇源”果汁运到开封后被全部查获。“汇源”商标系北京汇源果汁饮料集团总公司在果汁饮料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2002年3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青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