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为张家饲养的宠物狗咬死了李家饲养的宠物猫,李家人生气追打张家饲养的宠物狗,两家主人打骂升级,竟然引发一场诉讼。3月4日,河南省杞县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人格侵权案。
2008年8月27日,家住杞县某乡镇的张男家所喂养的宠物狗窜到同村邻居李老汉家,将李老汉精心饲养的宠物猫咬死。看到心爱的宠物猫在自己家中被咬死,李老汉顿时怒不可遏,掂起一根木棍就去追打惹事的宠物狗。谁知狗没有追上,却在大街上意外碰到该宠物狗的主人张男及其妻子张女。于是老汉就向张男和张女讨个说法,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宠物猫。张男夫妇认为猫狗撕咬本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值得如此大动干戈,大不了改天自己出钱给老汉买上一只猫。正在气头上的李老汉不听解释,加上一肚子火无处发泄,双方在冲动之下开始互骂,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李老汉将张女身上薄薄的上衣和裤子撕烂,造成张女的乳房和内裤暴露在围观的群众面前。看到自己隐私处外露,张女羞愤难耐,急忙用双手捂住胸部趴在地上。围观群众报警,民警赶到后从附近找了一条床单递给张女遮羞,让张女裹着床单回家换衣服。事情发生后,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可是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张女一纸诉状将李老汉告上法庭,以自己的精神和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李老汉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应该保持克制和冷静。被告在大庭广众之下撕烂原告的衣服,造成原告隐私暴露于众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其合理请求应予支持。但是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对高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一审依法判令被告李老汉赔偿原告张女精神损失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