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没有相关手续就在民房密集的县城内制作危险物品——炸药,而且数量还巨大,涉案炸药达4781千克,近五吨。日前,通许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海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明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西民、孙苏岭、孙利民、吕建奇、单培成、高立红、吕喜玲、单倍奇、李焕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9月份,被告人闫海彦伙同游成香(在逃)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通许县城一空院内利用含硝酸钾的复合肥、柴油、食盐、麸子及硝酸铵进行炸药生产,以供给南阳西峡某石英矿用于矿石开采。被告李西民、李明军等十人明知是生产炸药而帮助进行生产,至2008年9月9日被抓获时,现场扣押炸药达4781千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海彦等十一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李西民、李明军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主观恶意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