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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六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发布时间:2008-04-18 08:35:2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欧国家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纪律建设,严格内部管理,促进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确保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查办落实,及本院党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特制订出严格的措施,并实行“六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三组督查制”。

  1、作风纪律督查组。负责对《考勤制度》、《司法行为规范》、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六条规定》、《十五条规定》、上级法院和本院关于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查是否有迟到早退、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是否存在“四难”,办理“三案”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是否有开庭不按时、着装不规范、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抽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

    2、审务管理督查组。负责对审判流程管理、卷宗质量及归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查是否有超审限办案、不按时输入审判信息、不按时归档、卷宗质量差等问题。

    3、政务管理督查组。负责对档案管理、保密管理、车辆管理、值班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查有无卷宗丢失、失泄密、违规使用公车、警车,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等问题。

    二、“两项督查制”。

  (一)、决策督查。1、院党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

  2、上级法院及本院领导重要批示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

    1、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及其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2、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政协委员的提案。

    3、上级法院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4、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5、院党组根据现阶段工作重点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的督查事项。

    三、“两种督查方式”。

   1、常规督查。各督查组每周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督查人员由各督查组组长和带班领导带队,督查组成员全体参加。

   2、临时督查。各督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决定督查事项,定期或不定期的采用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督察对象可以是全体干警也可以是个别部门或个别人员。督查结果及时通报全院。督查人员由各督查组组长和当日带班领导带队,一名督查组成员参加。

    四、“四步督查程序”。

    1、收件登记、拟办送审。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督查来文逐件登记编号,并根据来文内容和业务分工,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院领导批示。

    2、转办、催办。根据院领导批示,三日内日将督查来文转交有关部门承办,并复印留存备查。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内勤签收后即为交办。对交办案件,督查工作人员要及时电话催办,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对承办单位逾期未报告查处结果的,要发函催办并作催办记录,经两次催办,承办部门仍未办结的,通报该部门主管院长予以督办。督办事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由督查人员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将落实情况反馈给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综合后及时上报。

    3、审查结果、综合报告。督办事项办结后,办理结果须经负责该查办事项的领导审核签发后,以查办报告形式由督查部门逐级报告交办单位或领导。报送上级的查办报告要以院名义行文,并注明文号和签发人,一式五份。督查部门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查办报告,要认真审核,重点审核行文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凡不符合要求的,应由承办部门重新查报。

    4、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应按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材料,立卷归档。

    五、督查组工作要求。

    1、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负总责,负责监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有权直接安排督查事项,也有权根据需要临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督查。

    2、各督查组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督查活动,不得敷衍塞责、走过场,不得时紧时松、流于形式,更不得弄虚作假、掩盖问题。各督查组组组长对具体督查事项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督查过程和结果。

    3、各督查组开展督查时,要作详细的督查记录,要严守秘密,不得随意透露督查时间、内容及结果。

    4、督查活动结束后,督查组要对被查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经院党组研究后,实施处罚并通报全院。

    六、责任追究。

   (一)督查工作与年终目标位次考核、司法能力考核相挂钩,责任追究上挂一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扣除司法能力考核相应分值、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处罚。

    1、督查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案件超期上报的;

   2、督查人员不认真或泄漏督查秘密,致使督查结果不真实、督查效果较差的,按规定对责任人扣除司法能力考核相应分值。

   3、督办案件承办人经两次催办仍未办结,致使案件超期上报的。

   (三)督查对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按院里及上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连续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对责任人从重处罚,并上挂一级,视情节对责任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扣除司法能力考核相应分值、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处罚。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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