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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一弹弓打残同学眼 判赔三万五

法官提醒家长教育孩子慎玩危险玩具

  发布时间:2009-03-05 11:17:29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3月2日,开封县法院依法判决的一起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这起因同学之间在校内玩耍被弹弓打伤眼引发的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地。但法官提起此案,对因伤致残的小学生惋惜的同时,也一再提醒家长要教育孩子慎玩各种危险玩具,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2008年6月6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在开封县杜良乡某小学就读的9岁学生小飞正与其他学生蹲在地上挖土玩儿,10岁学生小衡用弹弓朝小飞挖土的方向打了一下,正中小飞右眼,当时出现红肿流血。老师迅速通知了双方家长,由于伤情严重,小飞先后在开封、郑州多家医院住院治疗41天,化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小飞的右眼构成了七级伤残。

    因治疗赔偿问题双方家长达不成一致意见,小飞父母一纸诉状将小衡和学校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开封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小飞的右眼被弹弓打伤事实清楚,同时,被告小衡承认其在同一时间朝小飞方向打弹弓的行为存在,而小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学生在同一时间存在打弹弓的行为。因此,小衡对小飞右眼被弹弓打伤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70%为宜。因小衡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同时认定小飞在学习期间被弹弓打伤,学校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因此,对小飞的损害结果,学校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范围以30%为宜。法院据此判决小衡的父母赔偿小飞35622.77元,学校赔偿小飞16920.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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