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身为教师的父亲为了儿子的成长,欲从前妻手中要回儿子的抚养权,不惜将前妻起诉至法院,但由于儿子自愿和母亲一起生活,伤心的父亲只有面对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2000年8月9日,开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原告李新和被告李玲离婚,婚生子李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元。2001年,被告曾起诉至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增加抚养费,后兰考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原告认为,被告是农民且患有疾病,无力解决孩子的实际支出所需。再加上被告已再婚,再婚男方留有三个子女,被告带有一子李某,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一女,目前被告与再婚丈夫抚养五个子女,确属生活困难。原告认为自己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和固定的生活场所,自己还是教师可以更好地教育孩子。他还表示愿意承担孩子成长需要的一切费用,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新与被告李玲婚后于1997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李某,原告与被告2000年离婚后,婚生子李某由被告抚养至今,李某现已12岁,经当庭征求李某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在被告坚持抚养李某的情况下,原告对其所述事实未能举证证明,无法举出被告抚养孩子对孩子不利的法定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