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被告人李飞财迷心窍,趁邻居田某赶集不在家之机,图谋盗窃田某家的卖车款,幸好田某及时赶回,盗窃行为未得逞。2009年2月13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李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飞和田某同为兰考县南彰镇某村村民, 2005年夏季的一天,李飞和田某在一起玩,得知田某的一辆货车卖了两、三万块钱,在家放着。“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李飞得知此事后,就找到同村的王杰(已判刑),告诉他这一情况,商量如何将田某家的钱偷出来。
于是,两人趁田某和妻子出去赶集之机,偷偷溜进田某家行窃。他们将房门撬开,李飞进屋去翻钱,王杰在院里放风。过了五、六分钟,王杰在外面说来人了,李飞赶快从屋里出来,看见田某正站在院子里,两人顿感不好意思,赶紧向田某赔礼道歉,然后仓皇离开田某家。
后法院查明,当时被害人田某的两万四千元卖车款存放在家里。2008年 11月 12日,被告人李飞于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但当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并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李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盗窃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飞虽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当庭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以自首论处。法院遂依据我国刑法和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