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电动车省力方便,很多人出行都骑电动车。可是如果不注意安全,骑电动车也是会惹祸的。程某某就是骑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韩某某死亡。近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10月8日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开封市G220国道芦花园村西口路北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使的韩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程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悔罪态度诚恳,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5757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