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路红女士是开封市卷烟厂的一名下岗女工,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新房,改变现在的住房条件一直是她心中的美好愿望。然而一心想住进新房的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2004年7月交了25000元首付款后,经过三年多的漫长等待却被开发商告知自己所买的六层楼房现在只能盖成三层,也就是说自己的新房美梦成了泡影。2009年2 月9 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路红与被告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除返还原告所交25000元首付款外,还支付自2004年7月起至返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25000元。
2004年7月3日,路红一家人拿着多年的积蓄与开封市通达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通达苑6楼、面积79.63平方米由路红认购,路红依约交纳了首付款25000元。在等待交房的日子里,一家人规划着新房的布局,沉浸在即将住进新房的喜悦之中。然而,当路红女士一次又一次奔波于开发公司售房部询问新房进度时,工作人员均闪烁其词地互相推诿着。直到2007年9月,路女士被该公司副经理告知房子由于政府搬迁盖不了那么高,后经多方了解,又得知通达公司至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眼看着希望落空,万般气愤的路女士一纸诉状将通达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认购协议无效,返还首付款25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售房协议,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被告已收取了原告购房款25000元,原、被告已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且在原告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被告的售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该售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全部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理由正当。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属主观故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