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日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闫某某处有一辆无合法手续的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2008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蒋某某从闫某某处以13000元的价格(已付4000元)购买该轿车。而该车是失主王某于2008年2月4日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33000元。现该车已退还失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购买无合法手续的被盗机动车,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