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因琐事持刀伤人 邻居获刑又赔钱

  发布时间:2009-02-04 16:37:13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1月19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以及各种费用共计76000多元。

    2008年8月4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家人在自家墙上镶瓷砖,被告人刘某某与李家因瓷砖是否掉到刘家一事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吵骂,后刘某某持菜刀将李某某面部砍伤,经鉴定为轻伤。2008年10月10日刘某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邻里琐事与人发生矛盾,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面部砍伤,造成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被害人李某某因被告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依法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谢芳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