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救济的最终途径,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依靠。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人民群众和全社会追求的公平正义才能切实得到司法保障。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十项任务,其中之一即是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审判公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各地法院在审判公开方面的不同做法,也亟待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笔者认为,若要更深入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就要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尽力扩展公开的对象、阶段、内容、程度等。
一、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具有现实迫切性
关于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有的法官认为只要认真办案就行,视审判公开方面的规定为“软性”条款,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践中有在开庭两日甚至一日前才进行通知的现象;此外还有审判公开具体操作中的形式化倾向,比如张贴公告在法院门口公告栏,表面看已经公开,但当事人所在乡村、社区却未张贴,乡村、社区的人们一无所知,在实际上未达到公开效果;还有的僵化理解法律条文,即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条文才去公开,否则一概不公开;还有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乱公开的现象。
全面落实审判公开符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审判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因而是司法工作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之一。从自身特点上讲,审判公开是一项大的原则,是由一系列审判工作的具体环节组成的,而许多细节不能被法律和司法解释全部具体涵盖。因而要真正落实审判公开原则,除了认真执行现有具体相关规定外,对于虽无规定但符合审判公开原则精神所要求的对象、阶段、内容、细节,也宜于适度进行公开。比如有的基层人民法庭公开了本庭法官的相关自身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法官级别、个人工作简历及特长等,虽无法律规定,但便于当事人及群众了解审理其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增加对法官的信任度,有利于群众诉讼,这种公开就值得提倡。
二、加强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
加强和规范审判公开工作,绝非是指无原则地全部公开,而是指适合公开事项的充分公开,不适合公开事项的则不予公开。一般来讲,案件的评议过程、涉及审判机密等内容,不应公开。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或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案情如果公开某种事项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对审判效果易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应公开。
具体而言,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应至少满足以下要素:一是对于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已有具体规定的,要严格认真落实。二是对于没有规定的许多具体环节,应从审判公开原则的精神、实质、要求,从人民群众的欢迎程度、便民利民、化解矛盾等角度出发,按照有利于诉讼、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原则,尽可能以适当方式公开。三是其公开内涵可适当延伸,灵活掌握。比如对审判工作成绩、先进做法、法官事迹等内容也可列入公开范围,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告知社会公众。再比如对于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方便的公开听证活动。2008年初,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审判公开,笔者所在的开封中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刑事审判公开最大化的若干意见》,后来陆续出台了民事、行政、执行工作公开最大化的文件,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及时、快速、完整地公开审判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立案、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宣判,全面增强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力求实现审判过程中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形式最大化,有力推进了开封两级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发展,使保障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司法职能得以有效发挥。
同时,在具体实践把握中,公开与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应注重“六个结合”:一是与调处纠纷相结合,旨在促进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比如法官调解案件,可以邀请基层干部群众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当事人信赖的人参与调解,以调解工作的公开透明促进案结事了。对于当事人双方或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有共同主管部门的,可以征求该主管部门的意见,为正确客观处理案件提供参考。二是与便民利民相结合,旨在方便群众诉讼,如不断完善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机制、巡回公开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三是与法院管理相结合,旨在提升管理水平。如为审判公开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提升司法政务管理能力;通过加强审判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审判公开的全面落实等。四是与法制宣传相结合,旨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如到案发地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增大群众对案件相关法律知识的知悉度,法官也可根据案件情况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主动进行法制宣传。五是与队伍建设相结合,旨在提高法官综合素质。通过审判公开的实践锻炼广大法官,同时以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审判公开的落实提供人员保障。六是与强化监督相结合,旨在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及当事人的监督。审判公开力度的加大,无疑给人民群众及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提供了良好条件。要注重在审判公开实践中,主动接受监督。比如主动邀请各界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又如发放给双方当事人《案件审理廉政回访卡》,案件审结后由当事人填写送交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等做法,均值得提倡。
(作者:张兴隆 人民法院报:2009-1-14 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