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杞县法院对被告人彭勇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程广中收购赃物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程广中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被告人彭勇在杞县十一万变电站等处盗窃汽车电瓶六块及海河两边的铁链子250公斤,总价值3819元,其中四块电瓶及铁链子卖给程广中,程广中明知是被盗物品而收购,价值227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广中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间内被告人彭勇提出上诉,被告人程广中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