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2月30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段建立等十四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第一被告人段建立有期徒刑八年,其他13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后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段建立为了垄断向龙亭区柳园口乡砖窑的送土、送煤渣生意,网罗被告人沙文龙、王艳清、杨利伟、闫文龙、王彬、关波波、宋伟勇、何小涛、秦巍巍、刘亚辉、刘陶、闫军、宗尚等人,由王艳清负责往柳园口砖窑的送土、送渣生意,沙文龙对竞争对方进行恐吓、威胁;杨利伟、闫文龙、王彬、关波波、宋伟勇、何小涛、秦巍巍、刘亚辉、刘陶、闫军、宗尚等人听从上述人员指挥,具体实违法犯罪行为。段建立要求其团伙成员要一切行动听指挥,制定了团伙成员若因违法犯罪出事将由组织出面说情平事的组织纪律。被告人段建立及其组织成员采用放火、寻衅滋事等手段逐渐垄断了龙亭区柳园口乡砖窑的送土、送渣生意,并实施了排挤其他网吧、垄断网吧生意的行为,聚集了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钱财,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在垄断控制过程中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该地区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根据上述犯罪事实,龙亭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沙文龙、王艳清、杨利伟、秦巍巍、闫军五名被告人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