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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法院对张洪建、张国营等9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8-12-31 08:49:14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2月30日,杞县法院对张洪建、张国营等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洪建、张国营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洪建(男,51岁)、张国营(男,47岁)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了以两人为组织、领导者,以李博(男,25岁)、张军营(男,35岁)、李晓博(男,19岁)为骨干成员,以陈学志(男,37岁)、任冬杰(男,岁)、张衡(男,20岁)、任爱国(男,42岁)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在通许县城解放路休闲小区对施工人员、其他装修部装修人员和门店实施威胁、恐吓、抬施工机器等手段进行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休闲小区内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非法控制供料、装修市场,在通许县城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期间,该组织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强迫交易犯罪30起。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杞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洪建、张国营2名被告人表示上诉,其他7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图为宣判现场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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