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民二庭通过查封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成功处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封兴华公司因买卖合同欠鑫苑公司货款18.9万元,多次催要无果。而此时,兴华公司委托清河机械厂加工管件,又欠清河机械厂部分货款。清河机械厂加工完毕管件后,留置了该项财产。鑫苑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在清河机械厂钢管件进行财产保全。
立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财产保全一般是对被申请人直接占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第三人占有的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很少。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采取了灵活查封方式进行处理:清河机械厂可继续占有和使用钢管件,但不得将管件交付给开封兴华公司。
迫于财产保全的压力,被告开封兴华公司很快偿还了鑫苑公司的全部货款,法院采取灵活保全措施顺利结案的做法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