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出租车司机付玉虎停车下人,与秦初东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秦初东12年前病情加重,12月25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依法判处付玉虎承担80%损失。
2006年8月21日,付玉虎驾驶登记车主为京通公司的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开封市晋安路市委大门西侧,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下人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行使的秦初东发生碰撞。12年前,秦初东曾患有腰椎间盘突出,做了椎间盘摘除手术,这次交通事故又使秦受伤,导致病情加重。秦受伤后被送往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头部外伤,住院16天,出院医生嘱咐继续治疗。此后,秦初东又先后到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前前后后花去了五万多元的医疗费。
该事故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认定,付玉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初东不负事故责任。付玉虎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在京通公司,付玉虎每月向京通公司交纳140元的服务费。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付玉虎驾车与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秦身体受到伤害,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付玉虎对秦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京通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有一定的收益,应在其收取服务费的范围内与付玉虎承担连带责任。因秦所治疗的病症,虽然是在12年前就存在的,但秦当时手术后病情治疗结果比较好,而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秦病情加重,且有骨折,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秦各项损失的80%。法院依法判决,付玉虎支付给秦初东各项赔偿款共计49319.55元,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已收取服务费的范围内与付玉虎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