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曾经被广泛运用的办案方式,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从而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要求一步到庭、要求当事人举证,法官只是坐堂问案。这样以来,虽然尽量避免了和当事人接触、避免了人情案和关系案,但由于一步到庭,法官对案情吃不透、拿不准,仅仅凭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的现象。几年来,审判方式改革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就是调解结案的少了、判决的多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信服的少了,不服上诉、申诉的多了;二审维持和调解的少了,发回、改判的案件多了;案结事了的少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了。这种后果的出现,造成法官不仅要问案,还要因为案件当事人的上访而奔波做稳定工作,使信访稳定和审判执行处于了人民法院工作中同等重要的地位。
当前,法院系统在倡导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就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注重调解,化解矛盾。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就是尽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尽最大努力的去化解矛盾和纠纷,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案结事了。这种注重调解的办案方式更符合当今社会形式的要求,符合人们群众的愿望。因此诉讼调解这种灵活、高效、便捷的审判方式是当前法院审判所必需的。
如何高效的适用调解原则,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办案目的,是我们当前应该注重的问题。本人认为,要做好诉讼调解工作,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全局意识,注重调解工作。
当前,和谐和稳定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法院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信访工作就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这就要求法官树立起大局意识,不能仅仅为办案而办案,要顺应形势、顾全大局,把“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停访息诉”作为办案的原则和要求;要树立起信访意识,从大局和稳定出发,树立人人都是信访员的责任意识,杜绝那种“反正我没信访案件,不关我的事”的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自己手中的每一起案件做起,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方法进行调解工作,注重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遏制信访案件的发生,减少信访工作的压力;
二、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尽心尽责为民排忧解难
人民法院就是为人们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的地方,人们群众也是在无奈之下才求救于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位法官都肩负着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和希望,因此面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树立起为人们群众服务的意识,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每一位法官只有树立起了审判职责的神圣感和使命感,才能切实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才能在办案过程中找到矛盾的症结、因案而异的采用多种方式和方法来化解双方的怨气,才能有持之以恒的耐心和恒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达到调解的办案目的。
三、以公正之心、秉公办案、公平对待
法官行使着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裁判的结果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官的言行就代表着法律的导向。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树立公平对待、公正执法的最基本的司法理念。
首先,态度上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
在办案过程中,法官的态度要端正,要自始至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法官在说服教育工作中的言行举止不能带有任何倾向性,要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为双方当事人着想,做到不偏不倚,避免使当事人产生猜疑和不满;
其次,调解要透明化,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
调解工作就是通过和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来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再针对问题化解矛盾。这种思想工作因为涉及各方的利益,更应该公开和透明,才能打消当事人心中的顾虑,避免他们对法官的有可能偏向一方,对自己不利的不合理怀疑。而且根据公开办案的要求,也为了确保公平,本人认为在双方当事人都在的情况下,面对面的公开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指明双方的厉害关系和相应法律后果,就会使当事人感受到办案法官的公平和公正。同时,办案人员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入情入理的讲解给当事人进行分析,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释人,避免当事人之间一些无意义的争执,使他们就案说案,从内心接受调解,围绕焦点进行协商,加快调解进程;
第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避免人情、关系的困扰。
作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就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调解,不在私下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不被人情、关系影响和左右。这样,作为法官才能站的直,立的正,才能使调解工作做到坦坦荡荡,不偏不倚,才能避免当事人存在的合理怀疑,促进调解工作的进程;同时,由于人情和关系是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的,法官也不例外。但作为法官只要能有一颗秉公办案之心,就不会因人情和关系影响自己的思路,反而会在调解过程中通过相关人员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矛盾的化解,达到调解的目的。
四、了解案情,明确事实是调解工作的基础
作为法官,面对每一起案件,就要做到先熟悉案情,了解了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要在全面把握案情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进行互谅互让的协商,才能在调解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首先,通过阅卷,通过现有的卷宗材料以及原、被告的诉辨主张来大概了解案情。
其次,通过让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来把握案情。当事人提交了证据后,法官要在调解前先行对照,分析,辨别真伪,发现双方的争执的矛盾和焦点。这样,就会做到心中有数,在调解工作中就会照准问题的症结。
第三,发挥法院职权调查的优势,通过和人民群众的接触来了解案情。对于一些民事纠纷,由于都是邻里间发生的矛盾,知情人往往因为面子,不想得罪任何一方而不愿做证,所以当事人的证据就不好提交。在无法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法官就要摒弃只管坐堂问案的机械做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需要,走到群众中去,通过法律的宣传和耐心的讲解,让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法官,让相关知情人抛开顾虑,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这样,才能取得第一手的资料,有利于充分查明案件事实。
五、采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发挥基层网络作用。
调解的方式多种多样,要根据不同的案情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有面对面的调解,有背靠背的调解,有通过关系人的调解,有通过相关单位的调解。由于当前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同村、同组,或者是相邻关系,如果采用多样的调解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就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基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在调解方法上要充分发挥基层网络的优势,调动各方力量帮助法院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目前,我县已经建立了平安建设基层网络,由全县各村的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支书和民调主任任网络工作人员,他们和全县的公、检、法单位以及信访部门密切联系,共同负责本村的平安建设和稳定工作。由于网络工作人员在当地威信高,群众信服,就有利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因此,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网络的优势,在其参与下共同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就会有效的化解矛盾,促进调解工作的进行,达到“案结事了,停访息诉”目的。
综上所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切实注重诉讼调解原则,积极寻求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和谐交融及利益平衡的最佳途经,按照“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停访息诉”的审判要求和形势需要,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抗,提高息诉率,实现缓解诉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执法目的,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