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兰考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简称城关镇一中)在与他人签订了合同服务合同后,忽视合同的效力,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判赔偿对方违约金60000元。
2006年9月1日,开封市鼓楼区文康宝洁消毒站的业主耿希昭委托赵永明与城关镇一中签订了一份《餐饮、餐具保洁卫生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保洁服务费标准为每个服务对象每年60元”、学校“应于每学期初向服务对象一次性收取末年服务费30元/人,并于5日内支付给保洁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合同总额的20%给对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6年,合同总标的为300000元。合同签订后,耿希昭依照合同的约定添置了保洁设施,并为学校2000名学生提供保洁服务,但城关镇一中却拒不给付其保洁费。双方发生纠纷后,耿希昭于2008年10月将城关镇一中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保洁费用63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拒付保洁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洁费用,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故于2008年12月4日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