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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妪犯糊涂 骗人钱财进班房

  发布时间:2008-12-24 09:20:25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已经年过七旬的孔某一时糊涂,竟然与人合伙诈骗他人,可谓“晚节不保”。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孔某、袁某、王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7日9时许,由被告人王某策划并联系被告人孔某、袁某共谋到孟寨乡孟寨村更会上骗钱。由袁某和孔某充当买猪人,王某充当卖猪人,到兰考县孟寨乡孟寨村更会上后,三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买卖猪崽为名,骗取兰考县固阳镇崔寺村崔某现金43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孔某今年已经72岁。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198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拐卖人口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9年5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在被告人袁某的规劝下,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9月26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孔某于2008年9月27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王某、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能积极规劝其余二被告人投案,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对其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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