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12月17日,兰考法院受理一起因投保人死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刘三(化名)在保险期间死亡,其受益人和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配偶)及其母亲和子女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保险金共计50000元及利息损失。
四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9日,刘三在被告处投保一份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和一份卡折式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A),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签发了保险单。2008年1月6日早上,刘三骑自行车外出,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刘三死亡。原告遂向被告提供索赔的全部材料,但和被告多次交涉未果。四原告认为,刘三和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三意外死亡后,被告应依约支付保险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