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一名女子在被歹徒抢去8万多现金后,驾车追捕歹徒致一死一伤。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和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关于该女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就是法律界也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公民享有“追捕权”当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追捕时放任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公民有没有“追捕权”,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以下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笔者认为,公民应当享有“追捕权”,但它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一个由“扭送权”衍生的权利。就“扭送”情形而言,所谓公民“追捕权”就是追击并捕获犯罪嫌疑人而将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就前述女司机驾车撞击而言,女司机行使的并非“追捕权”,而是法学理论上所说的“私力救济权”。很明显,女司机的本意并非抓获劫匪将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想“无论如何也要把8万多元辛苦钱追回来”。不可否认,适当的私力救济,并不违法,然而,在这个事件中,一个驾车女性面对骑摩托车的三个男性劫匪,如果不撞毁摩托车和撞伤劫匪,“追回辛苦钱”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当女司机开车追击劫匪时,就等于选择了“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手段,且放任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以笔者看,无论从女司机的主观故意,还是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看,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追捕权”不能成为其行为无罪化的护身符。(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