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执行工作中,随着债权凭证、执行风险告知、执行举证等各种执行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执行工作的步伐,减少了执行积案的发生。但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一部分案件还无法真正的执结,这样就容易导致申请人的不满,引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执行风险、防止执行工作中的信访事件的发生,应全面实行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
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根据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人民法院予以登记确认,其申请执行期限顺延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办理申请执行立案手续的一种制度。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登记备案的申请,必须在7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申请执行登记备案。申请执行登记备案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应向执行申请人送达申请执行登记备案确认书,且不予收取费用。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登记备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立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办理立案等相关手续,案件即刻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针对那些申请人确实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的案件而实行的一种防止出现执行“死案”的措施。部分法院推行该制度后,不仅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反响,而且成效显著,使执行结案率明显提高。由于基层法院面对的大多是农民,外出打工的较多,因而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更是普遍存在。因此,更应尽快予以广泛的推广。
通过执行实践证明,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这是对执行程序的完善和延伸,是与债权凭证互为补充的一项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执行积案、控制案件的中止率,减少法律白条的出现。同时,该制度能增强案件当事人参与、配合执行工作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当事人将矛头指向法院,以法院执行不力为借口引发信访事件。因此,全面推行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既保护了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又防止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死案”的情况出现,是当前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