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由于企业效益不景气宣告破产,作为居住在单位家属院的单位职工,不仅不理解企业所处的困境,反而趁机挖窗、开门、垒院墙,侵犯一墙之隔的企业权益。12月22日,一起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状告其单位职工王某相邻关系案件,在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将其居住的单位自管公房恢复原状,并拆除所建院墙。
被告王某系原告开封市清河机械厂职工,居住在单位产权的家属院里。2006年7月29日(厂休日),王某擅自将其住房西山墙一间挖窗,一间开门,直接与厂生产办公区相通,厂方与被告为此发生争执,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事情未能得到解决。2006年8月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后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因开封市清河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事务比较繁杂,暂不追究王某擅自将其住房西山墙一间挖窗、一间开门的行为,但厂方保留诉权。协议达成后,王某于2008年元月在其所开门窗外又垒起院墙一处,面对王某的行为,原告实在忍无可忍,将被告王某又一次告上法庭。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本应和谐相处,但被告王某未经协商,擅自改变原告所属住房结构,开门、挖窗,并建立院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决被告在15日内将原告家属院2排15号住房恢复原状,并拆除所建院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