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自行车与小轿车碰撞,双方达成450元的赔偿协议,但后来发现是骨折,韩亮将小轿车司机李春发告上法庭。2008年12月1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且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192元。
2008年8月13日15时20分许,原告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被告驾驶的小轿车发成碰撞。原告当时感觉尚可,自认为自己是挫裂伤,故在民警的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50元。次日上午,经医院检查,才知自己的腰椎压缩性骨折,原告遂就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向公安交警部门表示反悔,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双方重新进行调解,但被告不同意参加调解,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在对自己伤情没有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与被告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该民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并且,本起交通事故已造成原告伤残的严重后果,被告仅以450元了结事宜,确不能弥补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故原告请求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应予支持。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有违章行为,双方负同等过错责任。最终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