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驾驶拖拉机出外卖瓜,中途车辆因故障突然意外停车,驾驶人杨某被抛到公路上,被随后同向行驶的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的妻子宋某认为事故因车辆故障而起,遂将杨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厂商告上了法庭。日前,此案经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故发生后,被告拖拉机生产厂商将事故车辆留置,给付宋某现金10000元并更换新车一辆,却没有告知宋某该事故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将该事故车辆封存,而是将车辆修复,这导致不能对车辆事故的原因查明,因此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举证的定期监督检查报告系例行的抽样检查,不能证明原告丈夫所驾驶的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据此可认定被告所生产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