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在校大学生屈某花了40块钱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单,在保险有效期内屈某遭遇车祸,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了屈某的经济损失。屈某认为其购买的是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当重复赔偿经济损失。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是社会保险,有人赔偿了就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双方最终对薄公堂。
2008年9月8日金明法院民一庭受理了这起纠纷,原告屈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133.1元,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诉。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6日屈某支付了40元钱购买了《学生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单一份,约定意外伤害赔偿金额为15000元,同时还约定了免责条款包括“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2007年5月17日屈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用39905.7元,经交警支队认定,肇事者王某承担80%的责任,屈某承担20%的责任。经调解肇事者王某赔偿了屈某各项经济损失57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是在自由选择、自主购买的前提下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载明了“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屈某支付医疗费用20%的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近日,金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屈某20%的医疗费用7981.14元,驳回了原告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