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民诉筑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山东路桥集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4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3日,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尉许高速公路临时征用土地,并与位庄村委会签订了临时征地协议书,约定征用期限为两年。2007年7月11日,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对路桥公司征用土地中的24亩进行验收,结论为复耕不合格。
法院认为,临时征用农村耕地,应合理使用,及时复耕,复耕不符合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路桥公司临时征用位庄村组土地,征用后虽委托位庄村委进行复耕,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致原告的承包收益遭受一定的损失,路桥公司作为法定的复耕义务人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孙玉霞 师玉洁 人民法院报 2008-11-06 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