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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换房住引起大麻烦 户主去世亲属索房败诉

  发布时间:2008-12-18 10:08:24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孙某、蔡某两家原本关系不错,随将两家的房子换着居住。本是双方都欢喜的事情,不料这一换房却引起了纠纷:两年后,户主孙某去世,其妻子高某以丈夫孙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经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高某诉求的一审判决,高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高某诉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位于鼓楼区西坡街的住房一套系原告高某丈夫孙某1997年分得开封市交警队的集资房,1999年3月孙某一次性向单位交集资款3万元。孙某与蔡某(被告)的弟弟蔡某某系朋友关系,孙某想将自家位于鼓楼区的房子与蔡某某位于西区的房子调换居住。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将各自的住房进行对调居住。即:孙某将集资房给蔡某某居住,蔡某某将西区的房给孙某居住。后又经再协商2002年4月蔡某某以7万元的价格将西区的房子卖给孙某,孙某将集资房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的姐姐蔡某。孙某于2007年2月因病去世,其妻高某以不知道孙某将房子卖给蔡某、集资房不能进行买卖等理由将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蔡某返还该房屋。

    庭审时,根据被告蔡某提供的几个证人出庭作证,均证明孙某生前与他人进行住房对调和住房对买,其妻高某事先是知道和同意的。后又经过鼓楼法院查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证明:孙某生前已将单位集资款一次性交清,房屋产权对干警个人,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根据以上证据,鼓楼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孙某生前与蔡某的弟弟蔡某某进行房屋居住对调及后来孙某以7万元的价格将集资房转让卖给蔡某某的姐姐即被告蔡某,双方行为既是客观事实的存在,也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原告高某不服鼓楼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生前单位已经证实房屋产权归属孙某个人,孙某作为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依法具有买卖此房屋的资格,该房屋在双方交易时虽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的效力,蔡某系善意取得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遂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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