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买房预付押金,不料房屋无法过户,要求退钱遭拒,黄先生把房主张女士告上法庭。日前,金明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8年3月15日市民黄先生为给弟弟结婚时用,欲购张女士的房子一套,并支付给张女士押金2万元。因该房系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黄先生要求房主张女士退回2万元的押金。张女士却认为2万元系购房定金,黄先生未按时付清全部购房款,违约在先拒绝退回定金。
金明法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该2万元应认定为黄先生支付的欲购房屋的预付款,双方因非主观原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应当退回预付款。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十日内退回黄先生的购房押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