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以赶集的妇女为盗窃对象,在集市上盗窃钱物并屡屡得手。2008年12月12日,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审结了该盗窃案,判决被告人赵西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西部到固阳镇会场南头路东一卖成衣摊前,将买衣服的固阳镇曹寨村村民申秋红的红色女式包盗走,包内有一部NCK10牌直板手机及现金600元。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260元。案发后,手机及现金退还失主。
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西部到固阳镇会场南头路西一卖成衣摊前,将买衣服的固阳镇东关村村民张秀琴的105元现金盗走。
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西部到固阳镇牛场村会场上,将固阳镇孔场村村民黄秋歌的自行车千篓内的一布兜盗走,包内有现金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西部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西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部分退赃情节,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赵西部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