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山东省郓城县张营镇前唐行政村的农民金磊,现年十七岁,只因女朋友和其分手,便愤恨在心,放火将该女家的木床和衣物点燃。因犯放火罪,兰考法院依法判处金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7月4日凌晨,金磊同他人到兰考县孟寨乡王楼村李永山家,趁李家无人之机,为报复李永山之女李紫兰与其分手,金磊便从窗户处钻进屋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李永山家屋内的木床两张和裤子等物品点燃。因邻居救火及时,未造成大的损失。后金磊家赔偿被害人损失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磊为泄私愤,在居民区内放火点燃他人房屋,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