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伙同他人盗窃自己亲姨财产。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徐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马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魏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兰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200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徐立在被害人郭曼(系徐立之姨)家中指使并伙同李奇、马超、魏明、兰强用铁棍、锤等工具,将郭家中的保险柜撬开,盗窃黄金戒指、手镯首饰(60克),价值11700元;双狮男式手表一块,价值330元;珍藏礼品(吉祥物)一套,价值100元。徐立将黄金戒指、手镯销赃得款10000余元挥霍。
2、2007年5、6月份,被告人徐立将郭曼家中的LG7000大卡冷明暖柜式空调(价值4100元)盗窃后,销赃得款1000余元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立、李奇、马超、魏明、兰强结伙秘密窃取公民私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立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奇、马超、魏明、兰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此案属徐鹏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务纠纷而产生的盗窃犯罪,应与其它盗窃犯罪情节有所区别,应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情节,故决定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