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被告人巫志民、张合群涉黑案,判决被告人巫志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等六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张合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等六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巫志民、张合群积极参加以孔治安、冯红梅(二人已判刑)为组织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巫志民、张合群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自2006年以来,该组织在兰考县红庙镇、仪封乡、葡萄架乡等广大区域内,长期采用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制造了一系列个案和事件,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逐渐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对群众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严重受阻,严重破坏了该区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巫志民、张合群是以孔治安、冯红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巫志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公然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巫志民、张合群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巫志民、张合群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巫志民、张合群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巫志民、张合群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合群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巫志民、张合群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决后,两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如今,上诉期已满,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