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摩托车撞到路边废旧路灯基座,致使驾车人受伤,伤者将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诉至法院。2008年7月15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8年6月13日1时30分,原告杨恒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中山路四面钟交通岗南口东侧,欲右转弯向寺后街行驶时,碰撞到地面水泥钢铁路灯基座和预制石块上受伤。
原告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施工时间对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以保障来往车辆及行人的安全。例如,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红灯、围栏等,另外在市繁华地段及主要交叉口还应该派专人看守。
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自己作为施工人,施工路面上的废旧路灯基座不归自己拆除,故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开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辩称,自己只就施工路面上的部分废旧路灯基座上的灯管进行了拆除,废旧路灯基座不归自己拆除,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