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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法院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妥善处理涉农案

  发布时间:2008-12-08 15:34:23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12月5日,开封县范村乡百亩岗村民吴春付、王付平将一面书有“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开封县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培德手中,并连声向法官道谢:“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官,你们是真正为老百姓作主的法官。”这是民三庭在处理一起涉农涉访案件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司法为民指针,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据原则,妥善处理案件且赢得群众满意后的一幕。

    2007年,村民吴春付、王付平因购买使用“香附子除草剂”致八亩花生大面积减产,二人多次找经销商刘某协商赔偿未果,也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仍没有结果,最后二人将经销商刘某诉至开封县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民三庭受理案件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二原告购买除草剂时未向被告索要发票,被告不承认二人所使用除草剂是从被告处购买,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未提供能够证明从被告处购买的有效证据,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如果按当时现有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这样受害农民就得不到赔偿,潜在的信访问题更得不到解决。民三庭不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以查清事实、定纷止争为已任,给群众一个公正的结果,以求彻底化解矛盾。庭长王培德带领合议庭多次下乡走访群众,并到当地消费者协会调查取证,最终使所掌握的证据形成一个能够相互印证且完整的证据链条,并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从而证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根据这一情况,民三庭及时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后,依法判决被告负赔偿责任。此案判决后,被告按判决书向二原告进行了赔偿。此案的公正判决也影响到了其他几十户同样购卖被告除草剂的农民,参照此案的处理,其他几十户农民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一起涉及几十户群众的涉农案件得到了彻底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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