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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锁未能“锁”住脚 交通肇事致人亡

  发布时间:2008-12-08 15:32:36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陈金锁未能“锁”住自己逃跑的脚步,开车撞人后逃逸,致两受害人一死一伤。12月5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陈金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金锁驾驶无牌长安微型货车,沿兰考县境内1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固阳街内“三排家电门前时,将同方向路面行人张焕琪、徐二社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金锁驾车逃逸。张焕琪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陈金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金锁于2008年9月19日到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金锁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张焕琪亲属155000元,赔偿徐二社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金锁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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