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4年周某在银行存入三年定期存款6000元,存款到期后,周某的儿子代替父亲取款时,竟然遭银行方拒绝,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后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其诉求,维持原判。
2004年11月,周某在银行存入三年定期存款6000元,后来,周某将该存折交给其儿子周某某保管。存款期限到了以后,周某某拿着存折到银行取钱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款已在2006年5月申请挂失,后于2006年6月将存款本息取走。周某某受周某的委托参与整个诉讼。周某某在庭审时称:该款是被人冒名顶替领走的。父亲将存折交给他以后就住进了老年公寓,根本就没有到银行挂失存折。银行方面称:若存折挂失,一般都是本人办理,如果别人代理,必须有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身份证同时具备才能办理挂失业务,原告已经把钱取走,原、被告双方的储蓄合同已经消灭。
庭审时,周某某称:“我父亲工资2000多元,他不缺钱,他的钱够花了,不可能到银行把这6000元取走!”周某某对挂失单上父亲的笔迹不认可,认为不是父亲的亲笔签名,要求笔迹鉴定。在法官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周某某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进行鉴定。鼓楼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时,原告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银行提供的两份领款单上周某的签字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所笔迹鉴定,该两份领款单上的周某二字是周的字迹。故周某挂失的本金6000元及利息已经从银行取走,遂作出以上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