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小学生到扫卫生期间打闹,致使眼睛受伤致残,受伤小学生张波(化名)将同学及学校告上法庭。2008年11月20日,兰考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判决,因原告亦有过错,法院判决受害者张波,侵权人李明(化名)和李堡小学各担其责。原告及二被告均表示满意不上诉。
2007年7月4日早上,被告张波和同学在李堡小学操场打扫卫生,当时没有老师在场。扫地的过程中,被告李明不慎扫到了原告张波的身上,原告张波从另一值日同学孙某手中夺过扫帚向被告李明扫去,二人在打闹过程中,被告李明用扫帚扫到了原告张波的面部,伤到了右眼。当日下午6点多钟,被告李明的父亲得知此事,就立即与张波之母一起领张波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蔡口村卫生所治疗,诊所医生建议去上级医院治疗,李明的父亲就陪同到兰考县中医院检查,后来原告张波的父亲带原告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外伤性角膜溃疡od; 外伤性前房积脓od; 角膜穿透伤od;眼内炎od”,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先后支出住院医疗费13025.6元,事情发生后,被告李明的父亲李好川给付原告现金1900元、被告李堡小学校长给付原告现金3000元后,二被告互相推诿,不再承担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55617.74元。
兰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波与被告李明在被告李堡小学的操场上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打闹时被告李明用扫帚伤到原告张波面部,致使原告张波右眼受伤,对此被告李明和原告张波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堡小学在卫生扫除的过程中,没有教师监管,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治疗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到双方家长,客观上造成原告张波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对该后果的形成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李明以承担各种损失的40%,被告李堡小学承担各种损失的30%,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费用。遂判决被告李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波各项损失共计款23048.43元;被告兰考县南彰乡李堡小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波各项损失共计款14711.32元;驳回原告张波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