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父母和儿子儿媳、孙子孙女共居于一个农家小院,这本应是一个充满欢声笑语、一家三代共享天伦之乐的小院,然而前不久父母却将儿子儿媳告上公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从二原告的房屋内搬出。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父母状告儿子儿媳的财产权属纠纷案,判决原告何芳德、张素玲和被告何松洋、潘艳丽所争议院落一座归被告居住;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在新宅基地上建造三间居住砖瓦房屋或者给付二原告自行建造房屋款15000元;二原告在新房屋未建成前,有权继续在双方争议的原房屋内居住。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在兰考县葡萄架乡何庄村有院落一处,院内有东屋两间,堂屋四间,西屋三间和一个厨房,一间门房。二原告共有二男三女五个子女,长子已搬出另居,三个女儿也已出嫁。被告何松洋系二原告之次子,从小一直随二原告居住在该院中, 2002年结婚后就一直居住在该院的三间西屋中,并使用厨房。二原告居住在四间堂屋中,两间东屋现为二原告养牛的牛屋。2008年7月份,二原告与二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打后,经本家族人调解,二原告搬离该院,由二原告将该院中的四间堂屋和两间东屋拆除,在二原告新的宅基地上盖房,后双方均又反悔。
同时查明,二原告在本村另划有宅基地一块,已打好地基。二被告无其它宅基地。
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房产虽为二原告所建,但被告何松洋为该家庭成员,一直在此居住,结婚生子,况且二被告除此之外亦无其他居所,因此,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搬出争议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无法支持。但考虑到原、被告家庭矛盾,已不宜共处一院,况且二原告在村中另有一处打好地基的宅基地。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化解矛盾,认为以二原告在新宅基地上另建新房居住为宜。建房方案可由二被告为其建造,也可由二被告适当出资由二原告自行建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