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租赁合同到期而未续签合同,承租人耍赖不付租金。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令被告马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6000元违约金的判决。
2005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租用原告的房屋用于经营饭店,租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到2006年9月20日止,对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额按月租金的三倍计算。合同到期后马某依然使用该房屋,但双方未续签合同,自2006年9月起马某也再没有交纳房租。原告催被告交房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合同到期后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既不返还租赁房屋又未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