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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不为民 错上加错入监两年

  发布时间:2008-12-04 09:20:50


    作为一名刑警队长,却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身为人民警察,不履行职责,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12月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玮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孟玮根据刘胜提供的线索,指派冯军将涉嫌抢劫犯罪的王阳、陈文带到禹王台分局机场责任区刑警中队,由冯军对陈文进行询问,同时对王阳进行询问,陈文、王阳供述了伙同邵祥、郭豪等人在千禧网吧、金桥网吧附近实施抢劫的两起犯罪事实,冯军将询问笔录交与孟玮,孟玮看后安排冯军通知陈文家属到机场派出所,指使冯军收取陈文家属2000元,冯军将收取的2000元于第二天交与被告人孟玮。后被告人孟玮给了刘胜四、五百元,刘胜又给王阳80元。陈文、王阳二人后因同样的犯罪事实于2008年4月被开封市禹王台分局三里堡派出所抓获归案,后分别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玮退给陈文家属2000元。

    被告人孟玮和刘胜(另案处理)、夏康(另案处理)三人于2008年4月14日23时许,乘坐被害人郭亮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市迎宾岗时,因行车路线刘胜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在迎宾岗往东一百多米路南隔离带处四人下车,刘胜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在被吿人孟玮在场的情况下刘胜持刀将被害人郭亮杀害后逃跑。当晚,孟玮接到出警通知后去勘查现场,在现场,孟玮没有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情况。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孟玮供述、证人陈文、王阳、冯军证言证实被告人孟玮在已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并经询问掌握一定的犯罪事实后,仅收取二千元钱即将犯罪嫌疑人放走的犯罪事实。证人王康、刘德、刘慧、张强证言、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孟玮身为人民警察不能履行其职责范围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玮身为人民警察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身为人民警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孟玮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除被告人之外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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