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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挪用公款 造成损失险些坐牢

  发布时间:2008-12-03 16:16:0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身为兰考县财政局干部的赵某因为受人之托,擅自将国家税款30万元转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7万元。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赵某滥用职权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被告人赵某受王某(已判刑)之托,利用其担任兰考县财政局农税股副股长兼会计的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将兰考县财政局农税股管理的,在农行专户储存的农业税款30万元转存至兰考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致使王某用30万元作质押从信用合作社贷出27万元,该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且至今无法追回。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08年11月14日到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管理农业税款工作中,滥用职权违反财政部农业税征收经费要专户储存的规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情节较轻,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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