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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法院邀请检察官监督妥善执结疑难案

  发布时间:2008-12-01 15:51:3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11月18日上午,开封县法院执一庭主动邀请市、县检察院两名检察官现场监督,通过法官、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一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疑难案件得以和解执结,化解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恢复了邻里和谐。

    此案原告八里湾镇东里村委霍某和被告赵某系前后邻居,2006年5月份,因被告在原告前面盖楼房,曾找人与原告协商,让原告让给被告一尺地,并承诺给原告1000元。原告未同意,被告认为很没面子。楼房盖好后,被告赵某先后两次趁原告不在家,将原告院里所栽种3年生杨树8棵与5年生药材树20棵无故砍掉,并强行在其房后2.75米处砌墙,因原告妻子阻止而停止。双方就此协商未果,原告于2006年6月15日向开封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400元并排除妨害,清除所垒的两层砖墙。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争议土地系原告霍某与同村李某互换。另查明争议土地由镇土地所为被告赵某颁发了土地承包证,后又被镇政府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驳回了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市中级法院认为霍某与李某互换宅基地合法有效,在支持赔偿1000元基础上,判决被告将房后2.75米处所砌砖墙拆除并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判决生效后,原告向开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告提出此案已向开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考虑到执行行为的不可逆转性,执行人员向市、县检察院询问并确认此事后,中止了此案的执行。随后,执一庭庭长程利军分别于2008年4月25日、10月20日两次与市、县检察官结合,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恢复执行。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执行人员先到被告家中做工作,并限期一周自动履行。时至第六日,被告又通过检察官表示想再与原告协商。执行人员将双方协商及执行的时间定为11月18日,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检察官代岩丽、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金中现场监督。在执行现场,经执行人员与检察官再次做双方思想工作,被告同意拆除,但想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代为完成。执行人员抓住时机,很快促成了双方和解,由霍某帮助拆除砖墙,双方矛盾彻底解决。至此,此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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