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南社区50多岁的居民范金中,因购卖保险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范金中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三年未果。重审此案的顺河回族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兴立在今年10月接手此案后,改变审理思路,抱着案卷直接来到社区,社区主任及原告范金中的邻里都说老范有点冤,为人帮忙不仅帮出了几年官司,数千元也一去不归。
原来,2004年5月30日,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朋找到范金中,要他帮忙完成自己的保险任务。范金中见是老熟人就拿出暂时不用的一万多元交给张朋,张朋便取出一堆办保险的表格让范签了名,为范金中办了两份人寿鸿鑫保险,一份交保费6248元,一份交保费6719元。因是熟人关系,范金中在签单时并没有详细阅读表格内容,也不知道保险协议有关交保费后10日内可以自行退保的条款。然而,让范金中意想不到的是,在他交保费7天后的6月7日,一份以范金中名义填写的委托书,将范金中的一份保单办了退保手续,从保险公司取走范金中交的保费6248元。2005年6月初保险一年期满时,范金中发现了上述情况。范金中找张朋交涉,开始时张朋借故搪塞,后称退的钱已交给了范金中。范金中又找人寿保险公司,公司称退费系张朋所为,与公司无关,且退费手续均有范金中的亲笔签名。无奈,范金中依法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赔偿损失。不想,这官司一打就是数年,范金中及家人为此事奔波上访,声称不追回自己的损失决不罢休。
按说在本案中,张朋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利用在被告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冒用原告名义、伪造原告委托书,擅自解除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从被告处骗取了原告所交的保险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但从书面证据上范金中并不占上风,反而保险公司握着范金中签字的退款手续,拒赔理由很充分。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此案,李兴立决定把法庭搬到社区,让被告也听听群众的呼声,努力促成双方的和解。
11月24日,该案合议庭人员来到苹南社区,此时那里已经聚集了许多旁听的群众。社区主任李爱叶拉住被告的负责人说:“这个案件证据可能在你们手里,但真理可能在群众这里。老范是一个非常老实的人,他根本就没有从你们业务员手里拿到退回的保险费,若让群众吃亏,以后谁还敢买你们的保险呀!”听了社区主任的的一席话,被告负责人有所醒悟,在开庭时,被告没再为本公司开脱,决定全部赔偿老范的经济损失,并于当天付清了老范的6248元本息。
案子结了,压在老范心里多年的石头落下了,他面对旁听的群众露出了笑容。被告代理人因法院没有以判决方式判其败诉,也夸赞法院为其公司挽回了面子。就这样一起缠诉多年的纠纷,在社区调解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