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8月28日,在兰南高速公路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中,一家三口遇难,家中只剩下四位白发老人。四位老人把肇事车辆司机及车主告上法庭。11月26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8月28日2时55分,原告的亲人魏国华驾驶豫B66519豫B5160挂重型半挂货车沿兰南高速公路东幅由南向北行驶,行至8Km+150m处时,与同方向牛作涛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致魏国华驾驶的挂重型半挂货车起火。魏国华和其妻子李款、儿子魏盛超在事故中死亡,车辆及货物受损。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国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牛作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外,牛作涛驾驶的肇事车辆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马汉冉。
魏保书、孙漫英是魏国华的父母,魏盛超的祖父母;李富臣、陶苗是李款的父母,魏盛超的外祖父母。四个老人作为原告把牛作涛、马汉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他们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牛作涛驾驶车辆超载、私自加高车厢护栏板、未带灭火器虽非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属违章行为,依法应当依照交通事故责任对四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马汉冉作为登记车辆所有人,依法对该肇事车辆有管理和配置灭火器的义务,对该肇事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与被告牛作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受害人魏国华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肇事车辆驾驶人牛作涛赔偿原告魏保书、孙漫英、李富臣、陶苗各项损失的30%共计100039.95元,肇事车辆车主马汉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