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为琐事与他人殴斗,为逞强将他人打成重伤,自己也因此被判刑罚,此时,年仅17岁的李某捶胸顿足,后悔不已。近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聚众斗殴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孔某(女)在兰考县合利网吧上网时,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共十多人在城关镇中山南街中段毛家煤球厂附近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张某某被人用刀扎伤,后经鉴定为重伤。同时,致另外二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在侦查阶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便怀恨在心,继而打电话叫其朋友到网吧,后撵上被害人等人发生殴斗,殴斗人数多,且有人持械,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考虑到被告人家属于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