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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晦气偷棺材 两“惯偷”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8-11-24 14:25:3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早在十年前就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王某不思悔改,近年来又屡次作案。11月24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合伙偷别人家棺材的被告人王某、丁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九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某、王某同潘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兰考县南彰镇南庄村潘某某家,将其院内的一口棺材盗走,将棺材拉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蔡口村张某开的棺材铺,后被失主认回,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棺材价值1000元。

    2003年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同潘某预谋后,到兰考县南彰镇李堡村北地田某的木渣厂内,将其正在使用的电机盗走,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机价值1680元。

    200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得知本村村民田某某刚卖一辆汽车,大约有一万余元现金在家存放,便同李某预谋盗窃,二人正在实施盗窃时,被田某发现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分别为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但王某伙同他人盗窃田某某的卖车款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由于被告人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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