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案件,法院判决赵某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2万元罚金。
2005年1月,王某、刘某、赵某经过市场调查、论证,决定成立一个由3人共同投资的以机械制造为主,兼营五金配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王某以坐落于市区内一处临街房屋(作价20万元)投资,刘某投资30万元,赵某投资 50万元并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的方式、数额确定之后,王某、刘某分别办理了房屋、货币的交付手续。但此时,赵某并没有投资所需的50万元资金。为了能顺利地通过验资、注册,赵某除了拿出自有的10万元资金外,又背着王某、刘某从朋友处借得人民币40万元,并约定注册后即归还。经过验资机构验资,以“昌兴”命名的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顺利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以后,赵某从公司的账户上将其从朋友处借来的40万元划走,归还给其朋友。由于赵某在公司成立时以 40万元借款作为出资,公司成立以后,又抽回了这40万元出资,数额巨大,造成公司刚刚开始经营就因流动资金短缺造成原材料无钱购买,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月月亏损,公司面临破产的境地。赵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严重的是给另两位投资人于某、赵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遂作出以上判决。